一般條款及條件


1. 在合約背頁指明之任何客戶(「客戶」)向博元訊息科技有限公司(「博元」)申請合約背頁所列明之流動電話服務、增值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來電待接、來電轉駁、來電顯示、電話會議、通話限制、留言信箱、秘書服務、漫遊服務、長途電話服務、數據及傳真服務、資訊服務、短訊服務(共稱「增值服務」)]或其他由博元提供之相關服務及其他服務(統稱“流動電話服務”)及購買流動無線電話、其他通訊器材、其他無線裝置或配件(統稱“流動電話設備”)均受本協議所載之條款及條件約束。
2. 流動電話設備銷售
2.1 客戶須於流動電話設備送交時向博元繳付購買流動電話設備之相關款項或任何未繳之餘款。倘有關流動電話設備已送交客戶而客戶尚未清付任何未繳之餘額,博元保留權利沒收有關按金及向客戶取回有關流動電話設備之物權。
2.2 博元保留擁有有關流動電話設備之物權直至客戶清付購買流動電話設備之全部款項,但相關之風險將於有關之流動電話設備交付予客戶之時視作已經轉移給客戶。博元將不會就客戶購買之流動電話設備提供任何退款或退換任何其他流動電話設備予客戶。
2.3 流動電話設備之保養將由生產商直接依據其當時之保用政策提供。博元並不負責向客戶提供任何之維修及保養服務。
2.4 預計送交流動電話設備之日期僅為估計。產品送貨時間並非本協議之重要條件。
3. 流動電話服務
3.1 博元將根據本文所載及與客戶所簽訂之有關合約之條款提供流動電話服務。客戶須使用附有適用效能之流動電話設備接收及享用流動電話服務。
3.2 除依據本條款協議外,博元嚴禁客戶發放未經授權的宣傳性的短訊、電郵、圖像及資訊(個別稱為「訊息」,統稱「該等訊息」)予任何其他人仕。倘客戶未經收訊人同意而擅自發出訊息,博元有權暫停或終止提供其流動電話服務。
3.3 客戶同意如其旨在發放宣傳或類似性質之流動電話訊息予他人,必須先行取得接收人願意接收此等宣傳性訊息之確實同意,方可發放訊息予接收人。如博元要求,客戶必須出示從接收人處取得之確實同意。
3.4 如博元接獲接收人投訴客戶發放未經同意的訊息,則博元可(依以下任何程序):
(a) 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客戶有關投訴;
(b) 要求客戶於接獲該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回應所接獲之投訴;及
(c) 限制客戶發放任何訊息或暫停客戶之流動電話服務,直至事件完滿解決為止。
3.5 客戶確知及同意:
(a) 博元之流動電話服務並無提供電話簿或電話簿刊登資料服務;
(b) 即使客戶已獲分配流動電話號碼(「流動電話號碼」),博元並無義務向客戶提供任何流動電話服務;
(c) 如流動電話號碼基於任何原因不能由其他營辦商之網絡攜帶至博元網絡,博元可就客戶之流動電話服務分配一新流動電話號碼給予客戶;
(d) 博元可隨時對流動電話服務、流動電話智能卡(「智能卡」)或流動電話設備作出必要措施(包括要求客戶使用密碼以切入流動電話服務),以確保流動電話服務的質素;
(e) 客戶不可使用或容許流動電話服務用作任何所申請服務以外之目的;
(f) 客戶並無享有任何獲博元分配之流動電話號碼之擁有權,博元可就提供予客戶之任何流動電話號碼作出修改、取消、收費或重新分配;
(g) 客戶提供博元之資料,必須在各方面為完整、真確及為最新的;
(h) 除本文之條件及條款,客戶須遵守適用於客戶之所有法律、規則及條例,(「適用法律」);
(i) 客戶於未獲博元授權下不可以、亦不可企圖入侵、闖入、進入或以其他非法途徑使用流動電話服務之任何部份、數據保存區或伺服器;
(j) 客戶不可干擾、複印、修改或以其他方法尋求更改或容許其他人干擾、複印、修改或尋求更改網絡、流動電話設備或智能卡;
(k) 客戶不可使用流動電話服務作:
i) 任何非法、詐騙、不恰當、未經授權、騷擾、歧視、毀謗、侮辱、恐嚇、加害、粗鄙、不雅或任何可遭反對的行為;
ii) 鼓吹任何可構成刑事罪行、導致民事責任或其他侵犯任何適用法律之行為;
iii) 侵犯第三者知識版權的行為;或
iv) 對博元或其聲譽可能有損或不利的行為;及
(l) 博元不會因客戶使用流動電話服務(包括該等於上述第3.5(k)條款所特別列明的服務)而產生之任何行為及過失承擔責任。
(m) 客戶已同意在使用服務前必須在實名登記網站完成登記,登記網址:https://kyc.multibyte.com/ /
3.6 如客戶使用增值服務,須依照一般通話時間及有關費用計算。
3.7 如客戶決定停止使用增值服務,博元因而有權停止向客戶提供任何其他增值服務。
3.8 客戶可按博元不時釐定之費用向博元申請最近三個月的通話詳情。
3.9 客戶確知,如客戶以博元提供之流動電話號碼申請中國長途電話漫遊服務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境內(不包括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就任何流動電話服務使用流動電話號碼,客戶須繳付有關漫遊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3.10 漫遊服務只可於博元指定之適用國家名單使用,博元有權隨時更改該名單所列之國家。博元不保證客戶使用任何漫遊服務之適用性或質素。
4. 智能卡
4.1 博元會為客戶及其流動電話設備制定智能卡,以使用流動電話服務。
4.2 智能卡在任何時候皆屬博元的財產,於博元要求下或本協議終止時,客戶必須退還予博元。
4.3 博元有絕對酌情權替客戶免費更換因正常日久使用而損壞的智能卡。博元可就以下原因於更換或維修智能卡時向客戶收取費用:
(a) 因客戶誤用、疏忽或刻意破壞而引致智能卡損毀;
(b) 因客戶智能卡遺失或智能卡被竊。
4.4 客戶需於得知遺失流動電話設備及/或智能卡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署報失或如遺失於香港以外發生則需於類似部門以及博元報失。
4.5 於博元收到上述第4.4 條款所指的遺失或被竊的報告通知後,客戶仍需繼續承擔該遺失或被竊的流動電話設備及/或智能卡的所有費用,直至博元切斷該遺失或被竊的流動電話設備及/或智能卡所有流動電話服務為止。
4.6 假如已遺失的流動電話設備及/或智能卡獲尋回,博元可於客戶要求下,並於客戶繳交所有過期未繳或新費用(包括重新接駁費)及於博元行使酌情權經博元或任何其他代理(包括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承包商或專業顧問(「代表」))就流動電話設備及/或智能卡作出給予服務前的檢查後,重新接駁已尋回流動電話設備或智能卡的所有流動電話服務。
4.7 如博元相信已尋回的國際流動電話設備識別碼號碼或智能卡的預編程式數據經複印、干擾或修改,博元可拒絕客戶依上述第4.6條款重新接駁流動電話設備及/或智能卡的要求。
5. 付款
5.1 客戶同意繳付博元因提供流動電話服務之各項收費,此等收費包括但不限於月費、登記、取消、可攜流動電話號碼、重新接駁費用及任何其他服務費用(包括博元代他人收取之賬項 (「費用」)。博元可於給予客戶30天通知後更改任何費用。
5.2 除非相關合約背頁另有註明,客戶須繳付予博元之每月服務費用將會由提供流動電話服務之日期起開始計算,該費用須以預付形式繳交。
5.3 所有費用須在博元發出賬單上所列明之限期前繳付。所有費用均以港幣為結算單位及以賬單條款上註明之方法繳付。
5.4 以郵遞、電子方式或透過互聯網方式付款的所有風險概由客戶承擔。除非繳款已被博元收妥及兌現,否則視客戶尚未履行其責任論。
5.5 有關任何賬單之查詢或爭議,須在賬單付款限期前向博元提出,但本條款並無解除客戶須於賬單付款限期日或之前繳款之責任。如在付款限期前無提出任何賬項之查詢,則該賬單將被視作正確無誤已被客戶接納為正確無誤。
5.6 凡客戶與博元就博元賬單之費用方面有任何爭議,博元的賬簿及記錄一概被視為客戶應繳費用的真憑實據。
5.7 於本協議中,就客戶之繳款責任而言,時間仍重要因素。若客戶未能於限期前繳付費用,博元有權對未繳費用收取利息,利率為月息兩釐,直至費用全數繳付為止。
5.8 凡客戶於博元登記超過一個賬戶,博元有權將任何一個賬戶的賬款餘額轉移至逾期未繳的費用的另一賬戶。
5.9 客戶須繳付流動電話服務的相關費用,不論該服務是否由客戶使用,或該服務有否經客戶同意或知情情況下由第三者使用,亦不論流動電話通話、短訊或其他流動電話服務是否成功傳送。
5.10 博元可不時設定客戶用額上限。如客戶之使用量超過該限額,博元可暫停提供其流動電話服務。
5.11 任何費用均以整個賬單月為收費單位。為免存疑,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於本協議被終止/到期/流動電話服務被暫停。(不論該終止日/到期日/暫停日是否在賬單月未完結前),客戶仍需繳付整個賬單月之費用。客戶已繳付之費用將不獲發還。
5.12 客戶確認及同意,流動電話服務(不論是否僅為部分)之提供是受限於博元與第三者網絡供應商及/或資訊服務與內容提供者之合約。儘管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另有規定,如該第三者網絡供應商及/或資訊服務與內容提供者就有關服務收取額外費用,博元有權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客戶額外徵收合理數額之費用。
6. 按金
6.1 客戶同意博元有權隨時要求客戶向博元提交按金,以保證繳付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內流動電話服務的所有費用,及補償博元因客戶違反客戶與博元訂立之本協議或其他協議內的任何條款或條件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博元有權決定按金的款額。在不損及本協議下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方法下,博元有權扣除按金。
6.2 除上述第6.1條款另有註明外,在本協議被終止而客戶已清付本協議或其他協議的所有未繳費用後,或博元按客戶違反本協議或其他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的索償完結後,按金將由博元無息退回客戶。
6.3 客戶確知需自行承擔繳付按金或預付費用之風險。一旦博元清盤,則任何按金或預繳費可能無法退回或退還予客戶。客戶有關退回按金或退還預繳費之權利將受本協議條款與條件及有關香港公司清盤的所有適用法律限制。
7. 終止
7.1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博元有絕對酌情權及不受約束地隨時立即終止本協議或暫停提供任何流動電話服務:
(a) 任何依本協議客戶應付之費用或賬項於付款限期後尚未繳付;
(b) 客戶死亡或無能力償還款項或破產或表面上有理由相信極有可能無力償還款項;
(c) 使用流動電話服務之費用已超過博元不時訂立的信用限額;
(d) 博元的信貸核對披露客戶有不良信貸記錄;
(e) 客戶違反或博元有理由相信客戶極有可能違反本協議中任何條款及條件;
(f)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仕在使用流動電話設備或流動電話服務時,乃違反上述第3.5條;或作任何非法或不恰當的用途;或博元有理由相信客戶的行為對博元、任何其代表或其他客戶造成滋擾或騷擾;
(g) 任何客戶在申請表所填報或由客戶就本協議任何其他部份所提供之資料被發現為錯誤或誤導;
(h) 客戶成功將流動電話號碼攜帶至另一電話/流動電話服務營辦商;
(i) 任何博元或第三者網絡供應商持有之電訊或其他牌照遭終止、撤銷、逾期或未續期;
(j) 博元有理由相信必須暫停任何流動電話服務以:
i) 遵從政府或規管當局的命令、指示、裁決聲明、指引或類似公告;
ii) 就任何流動電話服務或任何裝置、設施、或博元或第三者網絡供應商之網絡任何部份作出緊急或定時保養、維修或提升;
iii) 為客戶之流動電話設備提供任何維修服務;
iv) 減低或防止任何流動電話服務的詐騙或干擾;或
v) 解決任何上述第3.4條款提及之投訴。
(k) 博元或第三者網絡供應商停止提供任何流動電話服務。
7.2 博元依據本條款7以行使暫停或終止流動電話服務的權利,並不影響現存的其他權利或索償或其他適用於博元的賠償,而暫停任何流動電話服務亦不構成博元放棄日後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7.3 假如客戶使用多於一個流動電話設備接收博元流動電話服務而該客戶未於付款限期前繳付任何流動電話設備或流動電話服務的費用,博元可即時暫停任何或全部有關流動電話設備所提供的流動電話服務。
7.4 本協議或一項增值服務可隨時於毋須理由的情況下終止:
(a) 由客戶給予博元 30 天事前書面通知或以付款代替通知終止本協議。如客戶依據本 7.4(a) 條款通知博元,則客戶須即時繳付博元截至終止日為止的所有應付金額;或
(b) 由博元給予客戶 30 天事前書面通知。
7.5 如因任何理由,本申請表或任何附帶同意書之最短合約期

© 博元訊息科技有限公司